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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修訂條例生效

香港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修訂條例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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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提高至1,000萬元。

香港立法會於上週三(2023年4月19日)三讀通過《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(雜項修訂)條例草案》,將涉及極嚴重職業安全及健康(職安健)違法行為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提高至1,000萬元及兩年。

經修訂條例於2023年4月28日(星期五)刊憲生效,恰逢國際勞工組織(ILO)於4月28日慶祝2023年世界工作安全與健康日

此次修例旨在修訂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》(第59章)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》(第509章)及其附屬法例,以提高職安健罪行的罰則,加強其阻嚇力,讓僱員得到更佳的職安健保障。

修訂如下:

  • 相關法例中僱主、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(僱主一般責任條文)有關罪行可循「可公訴罪行」程序進行審訊;
  • 涉及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的罪行可交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,最高罰款1,000萬元及監禁兩年,並要求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;
  • 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增至300萬元;
  • 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增至15萬元;
  • 其他與僱主相關的簡易程序罪行,按嚴重性將最高罰款額訂為2.5萬元、10萬元及40萬元;
  • 其他與僱員相關的簡易程序罪行,按嚴重性將最高罰款額訂為1萬元、5萬元及15萬元;
  • 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,由6個月延長9個月,讓勞工處有更充足時間就嚴重個案作深入調查。

《條例》下的新刑罰並無追溯力,亦不設寬限期。

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,《條例》生效後,政府會展開全面宣傳的工作,讓業界和大眾得悉違反職安健罪行的新罰則及其後果的嚴重性,從而令大家更注重預防的工作。

他補充表示:「勞工處仍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,包括巡查執法、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,以推動職安健文化,減少意外發生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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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 /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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